通办发〔2012〕3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引进顶尖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南通市引进人才团队专项计划实施办法》、《南通市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等三个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引进顶尖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集聚顶尖人才,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通委发〔2009〕6号)和《南通市产业人才发展312行动计划》(通委发〔201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顶尖人才,是指到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创新创业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科学院院士,以及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及与前述对象相当的境内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
第三条 创业支持。
(一) 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实收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其中人才个人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经审核,根据项目进度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的比例分阶段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二) 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实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其中人才个人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经审核,根据项目进度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的比例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三)顶尖人才创办企业,实收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其中,个人出资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经审核,根据项目进度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的比例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四)顶尖人才创办企业,按《南通市产业人才发展312行动计划》(通委发〔2012〕4号)、《南通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通办发〔2010〕9号)享受融资扶持、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和创业场所、税收奖励等优惠。
第四条 创新资助。顶尖人才以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到我市企业实施产业化,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且每年在企业服务时间3个月以上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第五条 创业类和创新类顶尖人才均可按《南通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通办发〔2010〕9号)、《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暂行办法》(通办发〔2011〕60号)享受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及医疗、社保、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特定待遇。
第六条顶尖人才已享受省、市人才计划同一项目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足差额,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市区顶尖人才专项计划由南通市江海英才服务中心负责常年受理。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织集中审核,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各县(市)顶尖人才专项计划由各地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经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南通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市引进人才团队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引进和重点支持能够引领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尽快实现我市在新兴产业领域重大技术突破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通委发〔2009〕6号)和《南通市产业人才发展312行动计划》(通委发〔201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市外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创新人才团队和自主创业人才团队。企业(集团)内部安排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优先引进海洋工程、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领域,以及船舶装备、电子信息、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等重点转型升级产业领域急需的市外创业创新人才团队。
第四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人才团队来我市创业,创办企业的注册实收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创新人才团队被我市企业引进,引进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二)人才团队中有3名以上掌握核心技术的团队成员,成员中既有技术专家也有管理专家,技术水平国际先进、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管理模式先进、能够引领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
(三)企业引进的创新人才团队,须与用人企业已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企业明确成员的工资收入,团队成员每年为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4个月。
第五条对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团队给予资金补助和创业投资。
(一)经评审,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团队成员总额200~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经评审和双方协商,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可由南通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管理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给予人才团队500~1000万元的投资,3~5年后可按“本金加同期国债利息”退出;如损失,按持股比例分担。具体由南通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根据协议实施。
(三)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团队给予“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
(四)引进人才团队已享受省、市人才计划同一项目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足差额,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引进人才团队成员按《南通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通办发〔2010〕9号)、《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暂行办法》(通办发〔2011〕60号)享受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及医疗、社保、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特定待遇。
第七条 市区人才团队专项计划由南通市江海英才服务中心负责常年受理,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市区人才团队专项计划评审工作具体程序按《南通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通办发〔2010〕9号)执行。
第九条各县(市)人才团队专项计划由各地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经费。
第十条本办法由南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市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优秀人才向企业一线集聚,着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通委发〔2009〕6号)和《南通市产业人才发展312行动计划》(通委发〔201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高校院所和南通市外引进到本市企业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企业(集团)内部安排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引进人才企业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且引进人才为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所需。
第四条企业紧缺人才申报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南通市年度企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三)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年薪在10万元以上。
(四)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相当科技成果)且转化前景良好,或曾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已获市、县(市)区以上引进人才计划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五条 申报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通市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申报表》(同时提供电子表格);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研发机构、实施重大创新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引进紧缺人才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引进紧缺人才专利及科技成果、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引进紧缺人才参与重大创新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区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申报审核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集企业紧缺人才需求信息,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编制年度企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统一对外发布。
(二)每年年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下发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工作。
(三)申报材料由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提出资助对象人选。
(六)将审核确定的资助对象人选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资助人员。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后,市财政局拨付资助资金。
第七条对市区企业引进紧缺人才,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人才个人一次性10万元资助。
第八条对申报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已给予资助的,撤销引进人才称号,追回拨付资金,同时申报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人才项目。
第九条 县(市)引进企业紧缺人才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资助资金按财政渠道承担。每年引进企业紧缺人才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文并须发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